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概览
适用范围
中小学教师:涵盖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和少年宫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幼儿园教师:适用于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处理方式
处分:
警告:期限为6个月。
记过:期限为12个月。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开除:针对严重违规行为。
其他处理:
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违规情形
损害党中央权威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或擅自从事兼职兼薪行为。
歧视、侮辱或虐待学生。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擅离职守。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进行猥亵、性骚扰。
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学校和教育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因师德失范被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
实施与监督
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执行。
监督: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平,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教育法规和政策,旨在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