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意识形态失范
损害党中央权威:
在教育教学或公共场合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虚假信息;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如诋毁国家政策、涉台涉港涉日等不当言论;
传播不良信息:
通过课堂、网络等渠道散布封建迷信、邪教内容。
二、教育教学失范
违反教学纪律:
未经批准随意调课、停课,或备课不充分、课堂教学敷衍;
兼职兼薪违规:
从事影响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或利用学生资源谋取私利;
体罚或性骚扰:
对学生的身体或心理实施不当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三、学术道德失范
学术不端:
抄袭剽窃、篡改他人成果,或滥用科研经费和学术资源;
利益冲突:
在招生、考试等环节徇私舞弊,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
四、工作纪律失范
迟到早退:
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并产生不良影响;
玩忽职守:
对突发事件(如学生安全危机)处置不当,或拒不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机密。
五、生活作风问题
赌博酗酒:
参与赌博、酒后上课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接受不当馈赠: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或参加付费娱乐活动。
六、其他严重行为
违法违纪:贪污受贿、行贿受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损害国家利益: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
处理措施
学校通常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师德失范行为:
批评教育:
对轻微失范行为进行谈话提醒;
纪律处分:
包括取消评优资格、行政罚款、降职等;
法律追责:
涉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行为均需结合具体教育机构的规定进行认定,不同地区对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方式可能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