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持有一种 客观唯心主义的道德观,并认为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黑格尔认为,道德意志表现于外,便构成行为;行为通过故意的或有意图的活动所达到的结果,就是福利;法与福利的结合就是善,而良心是对善的内部规定或认识。黑格尔总结全部伦理思想史所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
黑格尔认为,道德行为的外部体现是复杂的综合体,是必然与偶然、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理性与情感的辩证统一,善与恶也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在他看来,良心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它在道德阶段即在主观意志阶段只是形式的,既可能为善,也可能为恶,还处在“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要达到对普遍的善即绝对价值的认识,只有在伦理阶段的普遍关系中才能实现。
此外,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述的“德性”是伦理的重要形态之一,即“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黑格尔从伦理的普遍性出发,主要从德性的实体性、向善的价值追寻以及对和谐的皈依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德性观。黑格尔从伦理普遍性出发阐述的德性思想,突破了以往从个体出发阐述德性的局限性,从而避免了以往对个体德性的空谈和德性的无规定性。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道德观强调道德的主观意志和客观性,认为道德行为是主观意志与客观福利的统一,并通过辩证法的过程实现从个体道德到普遍伦理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