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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结束未验收但投入使用是否视为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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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在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并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以下是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解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需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具备一系列条件,如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各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

验收合格的标准

验收合格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

竣工验收流程中需要以书面形式得到明确认证,例如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文本资料。

实际使用与验收合格的关系

即使业主已经入住房屋,若缺乏上述书面文件和证明,也不能视为工程已达到验收标准。

如果实际已经使用,该情况可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保修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装饰工程在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并不能视为验收合格。承包人仍需承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责任,并且发包人不能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若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