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评定等次是指在民主评议党员时,按照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党员进行评定。其中,评定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3。对于受到党内处分的党员,民主评议等次的评定有特别规定:
1. 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2. 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4. 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不评定等次。
5. 党员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民主评议,不评定等次。结案后,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和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地评定党员等次,并对不同等次的党员采取相应的教育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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