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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网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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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网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司法解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其他相关规定

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其他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认定;无销售金额、销售金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金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

综上所述,未经许可擅自在河流中布设渔网进行捕捞活动属于违法行为,特别是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鱼,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具体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综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