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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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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到会成员比例: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意见发表:

与会成员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主要负责人表态: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表决方式: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意见分歧处理:

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进行表决。

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干部条件: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凡提四必”和“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

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必须遵循“凡提四必”(即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举报必查)和“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前未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未按规定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审查的,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两个不得”(即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提拔任用干部;不得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五个不准”(即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准随意频繁调整干部;不准在任职年限上搞变通;不准违反规定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等不正之风)。

报告制度:

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这些条件确保了干部任免过程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防止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