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辞侮辱是指通过言语或文字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贬低或羞辱,造成对方精神伤害的行为。具体特征和法律后果如下:
一、核心要素
恶意性:
行为需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言论会贬损他人人格或名誉;
贬低性:
使用侮辱性词汇(如“笨蛋”“废物”)或通过嘲讽、讥讽等方式损害他人人格尊严;
公开性:
通常在公共场合或通过媒体、网络等可被多数人知晓的方式实施;
后果性:
导致被侮辱者精神受创,可能引发社会关系恶化或生活干扰。
二、法律界定
民事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侮辱、诽谤等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受害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救济;
刑事犯罪:若情节严重(如长期、反复侮辱导致精神失常),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但需满足“公然贬损人格”且“情节严重”的条件。
三、常见表现形式
直接攻击:
使用辱骂性词汇针对个人特征(如外貌、能力);
间接贬低:
通过讽刺、挖苦等手段暗示他人缺陷;
扩散传播:
利用社交媒体等渠道广泛传播贬低性内容。
四、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拘役、管制或短期有期徒刑(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建议在人际交往中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若遭遇此类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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