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林管理规定是针对沿海防护林资源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规范,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保护范围与原则
保护范围
以海岸为主线,涵盖防风固沙林、护岸护堤林、水源涵养林等类型,具体范围根据地形地貌(如沙岸、泥岸、岩岸)确定。
管理原则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地方政府需将防护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财政预算。
二、禁止性行为
资源开发限制
禁止砍伐、采伐、采石、采沙、挖沙、取土等行为,禁止在林区内进行农业、工业、畜牧业等活动。
生态破坏禁止
禁止开垦、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修坟立碑等行为,禁止移动或损毁监测仪器、护林标志等设施。
工程与建筑限制
严格限制海防林内的道路、建筑物、设施建设,确需占用时需依法办理征占用手续并实行占补平衡。
三、管理措施
责任制度
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两级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管护区域和面积,落实管护责任。
护林组织
建立镇级管理办公室和村(居)委会联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负责日常巡护、防火宣传、考核等工作。
监督与考核
定期开展检查验收,将防护林管理纳入政府任期考核内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保障机制
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需将防护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生态补偿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科技支撑
鼓励开展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恢复原状、追究刑事责任等。
以上规定通过法律、行政、技术等多手段,确保海防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防护功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