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立的遗嘱,如果只有一个公证员签字,则 无效。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遗嘱上未加盖公证处公章的,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因此,代书遗嘱公证人员代为签字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建议立遗嘱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在公证书上签名,同时注明见证人的存在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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